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18
案號
HLEV-113-花補-549-20241218-1
字號
花補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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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549號 原 告 蘇柏霖 訴訟代理人 蔡雲卿律師 被 告 蔡郁君 訴訟代理人 彭雨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5,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扣除已繳調解費用2,000元 ,尚應補繳15,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鈞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