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2-17
案號
HLEV-113-花補-568-20250217-1
字號
花補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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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56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陳慧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 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571元(計 算式:起訴金額104,407元+其中100,520元自民國113年10月11日 起至起訴前一日113年10月14日止之利息164元=104,571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610元。茲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