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03

案號

HLEV-114-玉小-12-20250303-1

字號

玉小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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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玉小字第12號 原 告 林妤倢 被 告 陳宥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14年2月5日通知原告應於收受通知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 費1,000元,此項通知已於114年2月11日送達原告,有函、送達 證書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規定,其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玉里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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