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日期
2025-02-13
案號
HLEV-114-玉小-6-20250213-1
字號
玉小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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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玉小字第6號 原 告 譚宏彬 被 告 譚宏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三民區,有戶籍資料可參(置證件袋),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玉里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