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5-02-27

案號

HLEV-114-玉小-7-20250227-1

字號

玉小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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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玉小字第7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賴則安 被 告 李新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139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13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玉里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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