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1-16
案號
HLEV-114-玉救-1-20250116-1
字號
玉救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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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玉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黎春松 代 理 人 吳欣陽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黎龍川 黎玲珠 羅雅 羅祥智 黎恒義 黎柏宏 黎芸伶 黎素惠 朱黎碧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稅籍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法院 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協同辦理稅籍移轉登記事件(本 院114年度司補字第13號),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為證。又依聲請人之主張,尚難遽認聲請人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玉里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鈞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