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9
案號
HLEV-114-玉簡-1-20250319-2
字號
玉簡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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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玉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秋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羅忠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上訴人並未表明上訴之範圍,僅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 」,如以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14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22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玉里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承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