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日期
2025-02-04
案號
HLEV-114-花全-4-20250204-1
字號
花全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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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全字第4號 聲 請 人 朱連義 相 對 人 呂貴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出資興建門牌號碼花蓮縣○○鄉○○○00 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房屋),相對人明知系爭房屋為聲請人所興建,所有權當然屬於聲請人,卻仍於民國113年11月間將系爭房屋出售第三人,如任由相對人移轉系爭房屋所有權,將生損害於聲請人,聲請人為保全強制執行,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就系爭房屋予以假扣押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假扣押僅限於金錢請求或得為金錢之請求,並於相對 人一定之財產範圍內予以假扣押,聲請人非為金錢請求,並以特定標的物避免遭到移轉所有權為由而聲請假扣押,於法不合,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承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