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31
案號
HLEV-114-花原小-13-20250331-1
字號
花原小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花原小字第13號 原 告 白虹 被 告 柳振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 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