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8
案號
HLEV-114-花原小-2-20250328-1
字號
花原小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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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花原小字第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康志敏 被 告 朱川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 4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026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 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