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2-27

案號

HLEV-114-花小-24-20250227-1

字號

花小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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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花小字第2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被 告 劉容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4,654元,及其中76,479元自 民國113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 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 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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