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9
案號
HLEV-114-花小-64-20250219-1
字號
花小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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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小字第64號 原 告 紀又新 (年籍資料均詳卷) 被 告 李國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小額訴訟程序亦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 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已於114年1月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卷第47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 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