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HLEV-114-花小-9-20250227-1
字號
花小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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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花小字第9號 原 告 李銹洺 被 告 張乙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 2年度附民字第275號),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