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3-26
案號
HLEV-114-花救-4-20250326-2
字號
花救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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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救字第4號 抗 告 人 張建華 代 理 人 林俊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湯孫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114年度 司補字第157號),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4年度花救 字第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抗告人對該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 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