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3-12

案號

HLEV-114-花救-8-20250312-1

字號

花救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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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張志明 相 對 人 陳亮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本院114年度司補字第202號),聲請人已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等情,有該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及花蓮市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在卷可參。又依聲請人之主張,尚難遽認聲請人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丁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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