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日期
2025-02-13
案號
HLEV-114-花簡聲-3-20250213-1
字號
花簡聲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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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簡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蔡榮添 相 對 人 蔡喬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蔡榮添於蔡喬宇聲請保全證據時,為蔡喬宇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相對人蔡喬宇為成年人(今年21歲),因頭 部受傷昏迷未醒,為無訴訟能力人,因日後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有聲請保全證據之必要,但無法定代理人,聲請人主張為相對人之親屬(父親),有花蓮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戶籍謄本在卷,依法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丁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