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8

案號

HLEV-114-花簡-15-20250328-1

字號

花簡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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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花簡字第15號 原 告 劉育成 被 告 游宇承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219號) ,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遲延利息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即112年8月18日起算;附民卷7頁)。主張:被告有鈞院112年易字第115號刑事判決所載詐欺犯行,致原告受騙匯款40萬元受有損害,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答辯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辯稱:我也是被騙帳戶的受害者,我無法全數賠償,我可能明年就會出監,希望原告等我出去,我也想和解。 二、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被告涉犯詐欺罪致其受騙匯款40萬元 受損害之事實,經調閱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15號刑事卷宗,有兩造筆錄、轉匯紀錄、對話紀錄、帳戶交易明細等為憑,被告亦因犯詐欺罪經判處有罪,有刑事判決可參,是前開事實堪信為真實。則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宣告假執行,暨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不另為訴訟費用分擔之諭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須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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