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20

案號

HLEV-114-花補-116-20250320-1

字號

花補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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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補字第116號 原 告 張憲正 訴訟代理人 高園秩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金梅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訴訟,以原告 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未提出 任何資料可佐證系爭房屋之市價資料,原告固檢附系爭房屋房屋 稅之稅籍資料,然並非市價且與系爭房屋現在之交易價值相差甚 遠及各共有人之應繼分比例,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 限原告於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請求分割之不動產全部之交易價 格並提出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但不得提出房屋課稅現值為依據),以及查報全體共有人應繼分比例。 二、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補繳裁判費,即:以上開一所示之 不動產交易價格,乘以原告之應有部分或應繼分比例,以其所得金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請求分割之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原告應有部分或應繼分比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三、倘未查報標的金額或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 ,暫先繳納新臺幣20,805元。 四、上開事項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鈞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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