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07
案號
HLEV-114-花補-119-20250307-1
字號
花補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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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補字第119號 原 告 林健棟 被 告 葉政乾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政乾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周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