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0
案號
HLEV-114-花補-123-20250310-1
字號
花補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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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補字第123號 原 告 黃佑兵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士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 國113年12月11日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已 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5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承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