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界建築等

日期

2025-03-20

案號

HLEV-114-花補-136-20250320-1

字號

花補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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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補字第136號 原 告 花蓮縣壽豐鄉月眉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黃桂蓉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蘇蓉等人間請求越界建築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 ,000元【計算式:花蓮縣○○鄉○○段000地號土地110年1月公告土 地現值6,400元/平方公尺×面積10平方公尺=64,000元;花蓮縣○○ 鄉○○段000地號土地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6,400元/平方公尺×面 積5平方公尺=32,000元,64,000元+32,000元=96,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又原告起訴狀聲明欄記載之地號與所有權人,核與事實及 理由欄內之記載及後附之證物不符,併請確認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鈞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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