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7
案號
HLEV-114-花補-22-20250107-1
字號
花補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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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補字第22號 原 告 羅際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雅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 國113年11月5日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50,000元,依照修正前民事訴訟費用徵收標準,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承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