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07

案號

HLEV-114-花補-29-20250307-1

字號

花補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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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補字第29號 原 告 吳勝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古曉珊即古昌權之繼承人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 3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53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莊鈞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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