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日期

2025-03-24

案號

HLEV-114-花補-3-20250324-1

字號

花補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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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補字第3號 原 告 張金花 訴訟代理人 鄭道樞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先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時(民國113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被告應將起訴狀所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 屋(下稱系爭房屋)返還予原告,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 房屋現值新臺幣(下同)63,900元計算,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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