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1-23

案號

HLEV-114-花補-34-20250123-1

字號

花補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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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補字第3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蔡泓叡 被 告 黃隆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55元(計算式: 本金27,510元+自民國114年1月8日起至起訴前一日114年1月12日 止之利息45元=27,55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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