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3-24
案號
HLEV-114-花補-40-20250324-1
字號
花補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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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補字第40號 原 告 謝耀霆 被 告 林茂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茂發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又本件係於民 國113年11月7日起訴繫屬,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8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 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