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5-02-04
案號
HLEV-114-花補-43-20250204-1
字號
花補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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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補字第43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被 告 曾健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65元(計算式:本金13 ,794元+自民國103年12月2日起至起訴前一日113年11月17日止之 利息6,871元=20,66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扣除已繳費用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