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7
案號
HLEV-114-花補-60-20250307-1
字號
花補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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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補字第60號 原 告 洪美虹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德壽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已繳調解費用1,000元, 尚應補繳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莊鈞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