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日期
2025-03-26
案號
HLEV-114-花補-75-20250326-1
字號
花補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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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補字第75號 再審原告 陳昱儒 再審被告 吳景洋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0年9月17日本 院110年度花小字第515號和解筆錄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998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