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5-03-05
案號
HLEV-114-花補-87-20250305-1
字號
花補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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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補字第8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被 告 黃夏仁 訴訟代理人 黃仕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224元,(計算式:本金 28,231元+其中10,092元自103年11月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 11月28日止之利息5,085元+其中18,139元自104年2月1日起至起 訴前一日即113年11月28日止之利息8,911元=42,224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費用500元 ,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