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5-01-17

案號

HLEV-114-花補-9-20250117-1

字號

花補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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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補字第9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被 告 徐彥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80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費用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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