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21

案號

HLEV-114-花補-91-20250321-1

字號

花補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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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補字第91號 原 告 劉宜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孝琴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99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114年3月10日陳報狀略以:請 求待伊收受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起訴書後再行決定繳納裁判費, 希望能暫緩繳納云云,然此請求於法無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鈞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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