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20
案號
HLEV-114-花補-98-20250320-1
字號
花補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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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補字第98號 原 告 潘穎芝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佑亮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扣除已繳調解費用1,000元,尚應 補繳3,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鈞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