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2-25

案號

HLHM-112-上更一-3-20250225-2

字號

上更一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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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更一字第3號 上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品睿 選任辯護人 王捷拓律師 張慶宗律師 葉雅婷律師 被 告 林清風 選任辯護人 許博森律師 陳羿蓁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 109年3月18日以108年度訴字第209號所為第一審無罪判決,提起 上訴,嗣經本院於109年12月17日以109年度上訴字第79號撤銷原 判決,改判被告有罪,並分別量處不等刑度,被告不服該判決, 乃上訴第三審,經最高法院於112年4月7日以110年度台上字第46 99號撤銷發回本院更審,旋業經本院更一審審理終結並定期宣判 在案,茲因本件涉及是否應僅為程序處理或實體罪數認定及新舊 法比較等相關較為繁複事項,尚有應行研析之處,乃延展宣判期 日至114年3月27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一法庭進行宣判,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主筆) 法 官 顏維助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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