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日期
2024-11-15
案號
HLHM-112-原上訴-84-20241115-1
字號
原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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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8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吉倫(原名:曾國清) 張哲瑋 張峯豪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黃崑賓 楊慶鑫 朱信有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蔡勝雄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 年度原訴字第56號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420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 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曾吉倫等人妨害自由等案件,原訂於民國113年11 月15日下午4時在第三法庭宣判。惟因牽涉檢察官另案追起起訴,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原訴字第59號受理案件卷證資料之勾稽比對及說明,較為繁雜,乃延展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