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8

案號

HLHM-112-附民-8-2025032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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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8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21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曾美芬 沈炳憲 杜清瑞 廖琳恩 被 告 王陞淵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且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號判決有罪 在案;又因本件民事請求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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