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18
案號
HLHM-113-上易-109-20241218-1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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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明仁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 院113年度易字第354號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444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書狀應敍述具體 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此參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67條前段規定自明。而所稱「具體理由」,係指抽象、空泛之反面,倘僅泛言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不當、判決不公或量刑過重等空詞,而無實際論述其內容,即無具體理由可言,所為之上訴,並不符合法定要件,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自無違法可言(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9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狀僅泛稱「判刑過重 ,望能重審,能再從輕量刑。」(本院卷第11頁),參照上開説明,並未實際論述其內容,即無具體理由可言,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顏維助 法 官 張健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