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日期

2024-11-26

案號

HLHM-113-上易-98-20241126-1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明仁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原易 字第90號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 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702號、第2343號、第2468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書狀應敍述具體 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此參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67條前段規定自明。而所稱「具體理由」,係指抽象、空泛之反面,倘僅泛言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不當、判決不公或量刑過重等空詞,而無實際論述其內容,即無具體理由可言,所為之上訴,並不符合法定要件,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自無違法可言(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921號判決參照)。 二、查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狀僅泛稱「判決太重 ,不符比例原則」(本院卷第11頁),參照上開説明,並無實際論述其內容,即無具體理由可言,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林碧玲                法 官 張健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