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3-07

案號

HLHM-113-上訴-126-20250307-1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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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126號 上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珮玟 選任辯護人 陳昭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檢察官於本院審理終結後另行併案),爰命 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 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張健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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