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政府採購法等

日期

2024-11-25

案號

HLHM-113-上訴-77-20241125-1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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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77號 上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朝慶 選任辯護人 張秉正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 院112年度訴字第163號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11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陳朝慶部分撤銷。 本件上開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64條規定,上開規定於第二審之審判準用之。 二、經查被告陳朝慶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原 審法院判決無罪,檢察官提起上訴,於民國113年7月15日繫屬本院(本院卷第3頁),被告於OOO年OO月O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除戶資料、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3至143頁),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改諭公訴不受理判決,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 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顏維助                法 官 張健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狀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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