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日期

2024-10-18

案號

HLHM-113-原上訴-10-20241018-1

字號

原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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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晉銘 選任辯護人 陳信伍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宏明 選任辯護人 鄭雅方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中熙 選任辯護人 黃暘勛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彥村 選任辯護人 楊富強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昆鋒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萬志明 選任辯護人 黃絢良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劭宇 選任辯護人 傅爾洵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 度原訴字第53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350號、111年度偵字第46 1、933、179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張晉銘等人貪污等案件,原訂於民國000   年00月00日下午4時在第三法庭宣判。惟因卷證繁雜,乃延 展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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