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
日期
2024-12-18
案號
HLHM-113-原上訴-46-20241218-1
字號
原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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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46號 上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記 指定辯護人 張照堂律師 被 告 張冠傑 指定辯護人 李韋辰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原 訴字第151號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258、6259、7099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行 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下稱刑訴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本案關於上訴人即被告蘇記(下稱被告)部分,前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一造辯論終結,惟被告因另案於113年9月16日通緝迄未緝獲(見本院卷第171頁),行方不明,致傳票送達不合法,為保障其訴訟權益,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依刑訴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顏維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秦巧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