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3-12
案號
HLHM-113-原附民-20-20250312-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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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江貞凌 被 告 王孟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上訴字第68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刑事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2日為有罪判決),依其所提出之請求金額,涉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額之算定,認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顏維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秦巧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