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8
案號
HLHM-113-聲保-51-20241008-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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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佳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佳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佳奇前因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於民國111年3月17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0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9 95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 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 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