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2

案號

HLHM-113-聲保-63-20241122-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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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金瑞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金瑞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金瑞育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 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武陵外役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  113017863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武陵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顏維助                法 官 林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珮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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