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4
案號
HLHM-113-聲保-72-20241204-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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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玉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陳玉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玉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並送監執行,嗣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函及所附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前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主筆) 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林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 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秦巧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