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4

案號

HLHM-113-聲保-73-20241204-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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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長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長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長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以113年度聲字第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 3141號函、「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 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 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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