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17
案號
HLHM-113-聲保-81-2024121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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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建國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 執聲付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建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 計畫事項,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國因妨害性自主(對未滿14歲之 人犯強制猥褻罪)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軍原侵上更一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457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10年10月14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同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並應命其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 31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務部矯正署○○監獄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前科資料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監獄個案輔導記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法務部矯正署○○監獄STATIC-99等量表、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強制治療記錄-個別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MnSOST-R等量表、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等資料,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是本件聲請人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又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監獄110年第8次篩選會議認定須 接受身心治療,112年第4次治療評估會議認定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有顯著降低。經綜合評估為「㈠暴力危險性評估:低危險。㈡再犯可能性評估:低危險。㈢量表Static-99:低。㈣量表MnSOST-R:低」。並參酌該監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認受刑人出獄後,應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等語(執聲付卷第185頁),足認檢察官聲請命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第2款事項,為有理由,併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之1條第3項、第 2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 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