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HLHM-113-聲保-87-2024123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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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賢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謝賢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賢文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2年1月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8 447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 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張健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 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