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1-03
案號
HLHM-113-聲再-21-20250103-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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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21號 再審聲請人 陳開英 受 判決 人 陳立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判決人竊盜案件,對於本院91年度上易字第198 號中華民國92年9月18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 年度易字第340號,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90年度偵字 第117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管轄法院對應之檢察 署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確定判決(本院91年度上易字第198號)係諭知受 判決人陳立年無罪之判決,聲請人陳開英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顯係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惟原確定判決之案件係由檢察官提起公訴,非由聲請人提起自訴,聲請人係原確定判決該案之被害人,有原確定判決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1至13頁),是聲請人非依法得聲請再審之人,其聲請程序顯屬違背法律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張健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雅君